• 河北: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将查处
    • 信息来源:新华网发布时间:2008-09-08
    •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
          记者从河北省质监局了解到,从今年12月1日起,对此后生产加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4类预包装食品可以不标保质期
          《规定》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买转基因食品将有中文标签可参考
          目前,转基因食品开始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但是一些以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的食品,如食用油、豆奶粉等都未明确标注转基因成分。《规定》对此明确要求,转基因食品或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必须在标识上标注中文标签。此外,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也必须标注。
          不能随便吹嘘药用功能
          食品不同于药品,不应该有药用功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明确,有7类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也不能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等。
          此外,对于市场上的一些添加铁、钙等矿物质、添加蛋氨酸等蛋白质的强化食品,《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识。
          食品配料标识将更详细
          《规定》实施后,食品的加工成分将更为清晰地被消费者所了解: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此外,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比,新《规定》增加了一条新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以便使食品产地更加明确。
          奇特名称要加“翻译”
          为更好地促进消费者明白消费,《规定》明确要求: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否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