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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信息来源: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发布时间:201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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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容基
2001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 禁止进口的货物第二节 限制进口的货物第三节 自由进口的货物第四节 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第三十一条 关税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9月15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第三章 货物出口管理第一节 禁止出口的货物第二节 限制出口的货物第四章 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第五章 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第六章 对外贸易促进第七章 法律责任 - 上一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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