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
    • 信息来源: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发布时间:2015-07-26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移动商务专业人才,全面提高移动商务专业人员素质,推进移动商务应用,加强移动商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考试(Certified Mobile Commerce Professional,简称CMCP)纳入信息产业部全国信息化工程师考试体系。
      第三条 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考试按等级划分为三个级别:
      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考试(三级)—助理移动商务师
      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考试(二级)—移动商务师
      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考试(一级)—高级移动商务师
      第四条 移动商务师是指具备移动商务专业知识,利用移动通信技术从事商务活动或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信息产业部电子人才交流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负责制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建立考试试题库,实施考试考务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电子人才交流中心参与制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会同中国商业联合会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资格等级与申报条件
      第八条 报名参加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考试的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 报名参加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考试(三级)的人员,除具备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中专以上学历;
      (二)不具备以上条件,首次参加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考试的人员,从事移动商务工作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条 报名参加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考试(二级)的人员,除具备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中专或同等学历,从事移动商务工作或者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二)取得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移动商务工作或者相关工作两年以上;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
      (四)取得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考试(三级)证书,从事移动商务工作或者相关工作两年以上;
      (五)从事移动商务工作或者相关工作七年以上。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考试(一级)的人员,除具备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外,其他条件另行规定。
      第四章 考试与发证
      第十二条 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考试采用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
      第十三条 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颁发中国商业联合会、信息产业部电子人才交流中心共同用印的《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考试证书》和信息产业部电子人才交流中心用印的《全国信息化工程师证书》。《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考试证书》和《全国信息化工程师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考试证书》和《全国信息化工程师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两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考试。

      第五章 登记
      第十五条 《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考试证书》和《全国信息化工程师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第十六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信息产业部电子人才交流中心委托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登记的具体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考试证书》和《全国信息化工程师证书》登记情况,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考试证书》和《全国信息化工程师证书》人员的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在移动商务专业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对移动商务专业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关收回《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考试证书》和《全国信息化工程师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商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